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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推进太阳能、热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2023年4月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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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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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了《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大力推进太阳能、地源热泵和空气源热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通知自2023年4月3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应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宜热则热、宜电则电,且可再生能源应用量不低于该建筑项目总运行能耗的10%。应用系统应与建筑项目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新建建筑不宜独立设置燃气供热系统,燃气供热应仅作为各类电动热泵供热系统的补充或调峰负荷,且不宜超过该建筑总供热负荷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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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主要包含太阳能、地源热泵和空气源热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应遵循“安全可靠、因地制宜、高效利用、科学运维”的原则,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应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各地可参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荐表》选择适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式,具体见附件1),宜热则热、宜电则电,且可再生能源应用量不低于该建筑项目总运行能耗的10%。应用系统应与建筑项目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新建住宅建筑和宾馆、医院、公寓、宿舍、康养、托幼等建筑,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或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相耦合的复合式热水系统供应热水。其中恩施州及下辖县(市)、宜昌市B区(含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西陵区、点军区)优先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供应热水。

     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面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光伏面积占屋顶面积的比例2023年不低于30%,2024年不低于40%,2025年不低于50%;除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外的其他类型新建公共建筑,安装光伏面积占屋顶面积的比例2023年不低于20%,2024年不低于30%,2025年不低于40%。

     武汉、襄阳、十堰、荆门等城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利用电厂余热、工业余热进行建筑供热,应用尽用。新建建筑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空气源热泵系统;新建建筑不宜独立设置燃气供热系统,燃气供热应仅作为各类电动热泵供热系统的补充或调峰负荷,且不宜超过该建筑总供热负荷的20%。

     既有建筑改造时,应在确保建筑结构安全、屋面防水性能可靠前提下,选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武汉、襄阳、宜昌既有公共机构建筑、公共建筑和厂房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不应低于30%,其他地区的安装比例不应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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